东北区林业管理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9页(471字)
1949年10月21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林业采伐经营的决定》。本决定规定:(1)森林属于国有,在林业经营上,要求统一方针政策与采伐计划,统一工薪、生产定额与成本核算的标准,统一木材支拨分配计划,统一资金会计与各种经济制度。而在各省林业采伐经营上,必须统一于各省林务局,所在林场与经营林业的各种设备,应由省林务局统一领导管理。各省政府应在政策、计划、制度统一的规定下,领导各省林务局,督促检查,组织力量,掌握政策业务,负责完成任务。(2)不仅要完成1950年木材生产任务,而且要求合理的采伐,制定采伐条例,纠正乱砍滥伐现象,采伐时必须选留母树,以争取森林天然更新。(3)规定工薪标准,生产定额,精细计算成本,贯彻经济核算制度。(4)采伐运搬木材,是根据国家建设、公私需要,森林蓄储量,制定计划任务的。国家任务与地方任务应该统一起来,经营上统一于各省林务局,属于地方任务部分,各省按资金比例按季按时投资,按任务按期分取木材,一方面照顾国家需要,一方面照顾地方财政困难,解决一部分财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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