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变更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4页(304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的解散、合并和分开,需有主管部长的政令,非常全体大会的决议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下述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均可提出上述要求:(1)没有遵守合作社基本原则中任一原则。(2)农业合作部门的总组织要求其解散,或者与另一合作社合并,或者划小它的工作范围。(3)经营业务发生困难,或是反复违反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及其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和条例,在合作社社员之间发生争执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法律还规定,解散、合并、划小和清理的规定和程序,清理后的资金分配方法,由农业合作社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主管部长不得以代理人行使其本法上述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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