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地产征用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5页(729字)

希腊1975年6月7日《宪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地产受国家保护,但行使这种权利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第2款规定,除非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了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的必需,且对被征用的地产按法院就赔偿作出暂行判决时的价值实行赔偿,任何人的地产不得受到剥夺。在要求就赔偿作出最终判决时,被征用地产必须按法院受理此项要求时的价值予以考虑。第3款规定,在征用令公布后所自然发生和由此产生的任何被征用地产的价值改变,均不予考虑。第4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赔偿由民事法庭判决。这类赔偿也可由法院在听取意见或传唤受益者出庭后暂行判决,责成受益者遵照法院的意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依法索取赔偿。在经法院判决的最终或暂定赔偿偿付以前,地产所有者的一切权利保持不变,他方不得占有该项地产。在任何情况下,经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必须在关于应付赔偿暂行判决公布之日起的一年、至多一年半的期限内偿付,在直接要求最终判决赔偿的情况下,则自法院裁决公布之日起的一年、至多一年半的期限内偿付,如不偿付,此项征用即被依法取消。赔偿金本身不得免税或蠲免各种扣除和费用。第5款规定,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受益者必须负责赔偿被征用地产在赔偿付清前所损失的收益,由法律规定。第6款规定,如出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程施工的需要,法律得许可国家在工程建设需用面积以外追征用土地。上述法律规定此类征用的先决条件及期限,以及一般属于公用或用于公用事业的、超出在建工程需用面积的被征用土地的处置方式。第7款规定,法律允许,在不影响地面产业的利用的条件下,国家、公共法定法人团体、地方政府机关、公用事业机关和公共企业,确实为公用事业工程施工的需要,按规定深度进行地下作业,可不予赔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