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8页(356字)

美国1973年发布、1978年和1982年修正《濒危物种法》。该法规定,在美国联邦境内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任何人进口或出口、猎系、出卖或提供用以出卖的濒危物种,都是非法的;所有联邦机构必须实施有关计划以保护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物种,必要时采取行动保证这些物种的延续生存不受危害;允许各州通过立法管理本州内外濒危物种的进出口。该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控告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法人违反《濒危物种法》的行为。目前,围绕保护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美国国会还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候鸟条约法》,规定出卖或提供用以出卖的鹰或鹰体的行为是刑事犯罪;《海法》,规定联邦境内隶属联邦司法的个人或渔船对海狗的捕捉权利。还制定了《秃鹰和金鹰保护法》、《野和野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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