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8页(465字)

美国曾于1868年发布禁令,禁止在阿拉斯加捕杀野生动物;1871年的法令规定,应当保护沿海类,建立渔场办公室;1894年颁布《黄石国家公园法》,禁止在园内狩猎;1900年颁布《莱西法》,禁止捕杀野生动物;1913年美国颁布《候鸟法》,规定所有可捕食和食虫的鸟类均受保护。1918年美国和日本等国制定《迁徙鸟条约》,规定除农业部长发布允许规定外,不得对条约保护的任何鸟类进行狩猎、捕杀或占有。1940年鉴于秃鹰面临绝灭的危险,美国国会通过《秃鹰保护法》。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扩大保护野生动植物立法领域。为此,制定了《自然保护法》、《保护区娱乐法》、《保护区税收分配法》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系统管理法》等。1973年美国当局提出拯救逐渐消失动物的管理措施,决定在野生物种处于危险状态之前就采取保护措施。同年制定了《濒危物种法》,要求内务部列出适合于该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单。80年代后,美国又制定《野生态野和野驴法》、《公有土地和资源法》、《界水区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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