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年网
首页
人物百科
文化百科
趣味百科
经典书库
历史故事
野史解密
民间故事
幽默故事
童话故事
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来源:岁年网
时间:2018-08-08 17:27:52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总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总则
选举委员会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选区和选举单位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程序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选区划分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程序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代表的补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选民登记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选区划分
选民资格审查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代表的补选和罢免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举工作机构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选举工作机构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选举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程序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举工作机构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区划分
选举程序
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总则
代表的罢免
代表的补选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总则
代表名额和分配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选举工作机构
选举代表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举机构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选民登记
选区划分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程序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选民资格审查
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总则
补选代表
罢免代表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附则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程序
选举工作机构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投票选举
选举工作机构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区划分
代表名额和分配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选举程序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代表资格审查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选举工作机构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代表名额和分配
选区划分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民登记
选举程序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举工作机构
代表名额和分配
对破坏选举法的制裁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程序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选举委员会
选区的划分
代表名额和分配
选举程序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民登记
代表名额和分配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投票选举
选举工作机构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总则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任务
代表名额
选区划分
选民资格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投票选举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附则
选举工作机构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选民投票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代表资格审查
选举工作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代表名额
各聚居境内的少数民族的选举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选举程序
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选举工作机构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选区的划分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选民登记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总则
选举工作机构
代表名额和分配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程序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违法的责任
选举工作机构
代表名额和分配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总则
选举程序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违法的责任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代表名额
选举工作机构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选民资格审查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程序的规定
投票选举
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选举机构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程序
选区划分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对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选举工作机构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程序
选区划分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选区划分
选举工作机构
选民登记
选举程序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总则
选举工作机构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选举程序
罢免和补选代表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总则
选举工作机构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总则
选举工作机构和任务
代表名额
选民资格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程序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选举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少数民族的选举
选区划分
代表名额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总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总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
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总则
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则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联系、视察和调查
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
专门委员会
主任和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附则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则
常务委员会职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联系代表和视察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则
常务委员会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联系代表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
常务委员会职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则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任和主任会议
领导专门委员会工作
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
联系代表
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受理来信来访
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则
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
吉林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总则
代表工作的组织和方式
代表行使职权的保障
代表的职权和义务
对代表的监督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总则
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关于主任会议的召开
关于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关于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组织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暂行条例总则
职责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则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召集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视察和调查研究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总则
组织机构
工作职责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
议事规则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则
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总则
工作任务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附则
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则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主任会议
常委会会议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工作方法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监督
人事任命
秘书长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附则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则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主任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常务委员会会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附则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总则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附则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总则
职权范围
工作机构
会议制度
人民代表的选举
代表联系
来信来访
视察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同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
法律
行政法规
适用与备案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附则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总则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总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地方性法规解释
其他规定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总则
立法权限
立法准备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及询问的答复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总则
立法权限
立法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较大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
其他规定
法规解释
适用与备案
其他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总则
立法准备
立法程序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
其他规定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附则
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总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附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附则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法规的解释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总则
其他规定
立法权限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立法准备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和解释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总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备案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解释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总则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立法计划的制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备案和解释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总则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附则
议案的提出
审议
通过
颁布、生效与备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立法权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程序
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其他规定
江西省立法条例总则
批准、备案与适用
立法权限
立法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法规批准程序
法规解释
江西省立法条例附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总则
其他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其他规定
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附则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与备案
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附则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总则
法规解释
立法准备
其他规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附则
立法程序
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总则
其他规定
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附则
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程序
法规解释
适用和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附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总则
立法权限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
其他规定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与法规案的起草
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
海口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总则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和备案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总则
立法准备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和备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附则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附则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贵阳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规章的备案审查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附则
立法准备
立法程序
政府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总则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总则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附则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立法权限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其他规定
地方立法权限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总则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与备案
其他规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总则
立法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其他规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附则
西宁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总则
其他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批准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程序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会议的举行
询问和质询
调查委员会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发言和表决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会议的召开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质询
发言和表决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会议的举行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询问和质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会议的召开
质询
发言和表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会议的举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选举、辞职和罢免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发言和表决
询问和质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审议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质询
发言和表决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选举、罢免和辞职
议案的提出
询问和质询
发言和表决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
议案的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质询 罢免
发言和表决
议定事项的办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发言、表决和公布表
议事权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举行
预备会议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工作报告的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查
选举、辞职和罢免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调查委员会
询问和质询
发言和表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发言和表决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会议的准备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选举、罢免、辞职
会议的举行
询问和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询问和质询
调查委员会
选举、辞职和罢免
发言和表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述职评议
质询和罢免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选举和辞职、罢免
询问和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
发言和表决
质询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发言和表决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
询问和质询
选举、辞职和罢免
调查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会议的召开
发言和表决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质询
发言和表决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选举、罢免和辞职
询问和质询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发言和表决
质询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询问和质询
会议的举行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调查委员会
会议的举行
发言和表决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质询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质询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选举、罢免和辞职
询问和质询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质询
会议的召开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
选举、罢免和辞职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询问和质询案
发言和表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举行
质询
选举、辞职和罢免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调查委员会
询问和质询
发言和表决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发言与表决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质询
会议的举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选举、罢免和辞职
询问和质询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会议的召开
质询
发言和表决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审查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选举、辞职和罢免
询问和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述职评议
质询和罢免
发言和表决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准备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选举、辞职和罢免
询问和质询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质询
选举、辞职和罢免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评议
质询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公布
会议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质询
发言和表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决)算
选举、辞职和罢免
会议的举行
询问和质问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述职报告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发言和表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询问和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告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选举、辞职和罢免
询问和质询
特定问题的调查会
会议的举行
发言和表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附则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质询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选举、辞职和罢免
审查工作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
询问和质询
建议、批评和意见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召开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贵阳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人事任免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发言和表决
质询
会议的举行
预备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
工作报告的审议
议案的审议
选举和辞职、罢免
询问、质询案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的审查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工作报告的审议
人事任免案的审议
质询案的审议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总则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会议的准备
选举、辞职和罢免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
调查委员会
询问和质询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
议案的审议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议案的表决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询问和质询
选举辞职罢免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调查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
质询
表决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人事任免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质询与询问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选举、辞职、罢免
会议的召开
议题、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询问与质询
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发言和表决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决算
选举、辞职和罢免
询问和质询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发言和表决
调查委员会
议案的提出
议案的审议
会议的召开
质询
发言与表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工作报告的审议
选举、罢免和辞职
质询和询问
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
发言和表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质询
调查委员会
发言和表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会议的举行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自治区计划和自治区财政预算
选举、罢免和辞职
询问和质询
调查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发言和表决
会议的召开
议案的审议
议案的提出
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评议
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公布
质询、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法律责任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总则
监督对象和内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违法责任和处理
监督方式和程序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执行监督
预算编制监督
决算监督
预算调整监督
法律责任
预算管理职责
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总则
预算、决算的审批
预算、决算的编制
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法律责任
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总则
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附则
初审程序
法律责任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总则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
初审内容和重点
法律责任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总则
监督范围和内容
监督方式和程序
违法责任和处理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附则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总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附则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总则
监督对象和内容
监督方式和程序
表彰和处理
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
违法责任和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总则
预算的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法律责任
预算执行的监督
执法检查的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执法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总则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法律责任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附则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总则
申诉、控告和检举
法律责任
预算审批
预算执行监督
预算调整审批
决算审批
法律责任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总则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总则
评议的处理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监督内容
法律责任
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监督方式和程序
预算执行的监督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附则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总则
监督方式和程序
违法责任和处理
监督范围和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经监督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试行)总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范围和内容
方式和程序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责任和处理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总则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
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案件监督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附则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法律责任
监督方式和程序
监督对象和内容
法律责任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执行的监督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附则
法律责任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监督的方式及程序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总则
违法行为的处理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总则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评议的方法、程序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评议的组织领导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附则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监督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监督范围和内容
监督方式和程序
法律责任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总则
评议的组织领导和内容
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附则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总则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责任和处理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附则
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预算执行的监督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法律责任
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附则
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总则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监督的方式及程序
监督的处理及程序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附则
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初步审查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预算执行的监督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法律责任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监督范围
监督方式和程序
法律责任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内容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方式和程序
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执行监督
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总则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预算执行的监督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总则
监督方式和程序
责任的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的备案
预算执行的监督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总则
计划的初步审议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
计划调整的监督
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其他经济工作事项的监督
监督范围和内容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责任和处理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总则
预算执行的监督
监督方式和程序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评议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质询案的规定
法律责任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若干规定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违法责任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监督的范围
监督方式和程序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预算执行的监督
组织领导和内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总则
评议处理
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监督方式和程序
程序和方法
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附则
违法责任和处理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
监督内容
预算执行的监督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法律责任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总则
经济运行监督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总则
计划的审查与监督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总则
监督的内容
监督方式和程序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附则
法律责任
违法责任和处理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总则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监督的决定
陕西财政预算管理条例总则
法律责任和处理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预算外资金管理
决算
法律责任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
预算的编制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总则
监督对象和范围
监督方式和程序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执行的监督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法律责任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总则
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监督方式和程序
违法责任和处理
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总则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
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附则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总则
法律责任
监督方式和程序
预算的初步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总则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监督内容和范围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法律责任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总则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代表的联系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同代表的联系
选举单位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同代表的联系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附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代表职务的执行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同代表的联系
联系代表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规定
代表资格的终止
人民代表的权利
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总则
人民代表的活动方式
人民代表的义务
对人民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
人民代表活动的保障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联系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代表职务的执行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代表的监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对代表的监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江西省保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自由的规定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职务的执行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代表的监督、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总则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选举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同代表的联系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附则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总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的暂行办法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办法总则
省人大常委会直接联系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各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省人大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任免权限
任免程序
辞职与撤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总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总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任免程序
任免范围
辞职 撤职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总则
任职期限
辞职和撤职
决定代理和任免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总则
任免范围
任免程序
任免程序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总则
任免范围
任免程序
考察与监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总则
任免程序
任免范围
监督、撤职
任免表决方式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任免办理程序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总则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总则
任免范围
任免程序
任免范围
监督及其他事项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任免程序
任免范围
任免程序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总则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任免范围
任免程序
辞职、撤职
监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总则
任免范围
任免程序
辞职、撤职及其它事项
监督与考核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条例总则
任免范围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总则
任免表决方式
其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总则
任免
任免材料
提请、审议和表决
辞职、撤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总则
任免程序
任免程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纪处分有关问题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总则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任免范围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总则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代表议案的审查
辞职撤职
代表议案的办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代表议案的提出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总则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督办和检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附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总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审理和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督促和检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总则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总则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总则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浙江省关于处理议案和代表意见的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总则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总则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督促和检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总则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总则
信访人
受理和办理
奖励与处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的规定
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附则
选区划分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选举程序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主任会议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
会议的举行
发言和表决
监督对象和内容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立法准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分享到:
热门书籍
中药新药临床用药手册 一
人类科学发现发明词典
外国历史辞典
圣经大辞典 中英对照
实用儿科药物手册
毛泽东 周恩来 刘少奇 朱德 邓小平 陈云着作大辞典 中卷
世界英语俚语词典
当代百科知识大词典
大戴礼记
工模具材料应用手册
汉英建筑装饰工程辞典
文史哲学习辞典
当代中国流行语辞典
皮革工业手册 制革分册
巧解生活难题小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