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523页(254字)
第二十八条 代表调离本工作单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代表履行职责。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2月2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