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森林司法判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3页(513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56条规定:(1)对判决犯有森林罪者,法院得按本法规定附加下列处罚:责令取消其许可证;确定犯罪分子对因其在犯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破坏所应补偿的金额总数和该犯罪分子应赔偿的数额,由法院作为罚金判处;责令犯罪者在法院规定时间内迁移或者拆除任何未经批准而设立的机构、楼房、建筑物、工厂、机器、设备、其他工程或者种植的庄稼,并令其在可能范围内恢复前述地方和物体之原状;如果犯罪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前述之迁移、拆除和恢复原状,总监督官得派人完成之,其所需费用得由法院从该犯处取得;责令没收犯森林罪所得之林产品和用于这种犯罪的家畜、工具、工厂、机器、设备、车辆或者其他财产。(2)根据本条第(1)款判得的赔偿金应付给遭受损失或者损害的人;如果没有受害人,该项赔偿金得作为森林收入。(3)政府对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总监督官派人实施的迁移、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楼房、建筑物、工厂、机器、设备、庄稼或者其他工程所受损失或者损害不负任何责任。(4)总监督官可以出售根据本条(1)款规定没收之财产或作其他处置;或由法院命令交给总监督官;出售和处理此类财产所得金额,应作森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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