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作物病害防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9页(269字)
台湾当局1983年公布《农林作物病虫害紧急防治办法》,共12条。其中规定:(1)农林作物所在地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耕作人发现农林作物病虫害,无法遏制其蔓延者,应即报告该管乡镇辖区公所。(2)县市主管机关必要时应通知邻近县市政府等共同防治,并报主管机关备查。(3)主管机关必要时可采取限制种植或禁耕、禁止种植易感染品种及中间寄生的植物、禁止运出病区内种苗、禁止在病区内留种、采苗及缩根、限期砍除、拔除等紧急防治措施。(4)对按规定砍除或拔除的农作物,应按本办法评定价格,发给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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