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情报告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8页(437字)
台湾当局为确立农情报告制度,于1947年颁布《农情报告规划》,后于1963年、1969年、1972年、1980年修订。规则共18条。主要规定:(1)农情报告分普通农情报告、特种农情报告二种。(2)省、县市、乡农情报告的设计、整理、编审由同级农林主管机关办理。(3)农情报告调查报告表,由农林厅统一印发。(4)县市政府及乡镇公所应按本规则指定人员充任农情报告员,受农林厅及其所指派人员的监督与指导。(5)农情报告员应按期填报农情报告表,查填特种农情调查表。(6)农情报告表的填写,应按本规则办理,按规定时间邮寄农林厅。(7)农情报告工作考核分为农业类及畜牧类,以县市政府及乡镇县辖市区公所主管农情调查报告单位为受考核单位,并以主管局(科)长、课(股)长及农情报告员为奖惩对象。农情报告工作考核每年举办一次,按本规则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奖惩。(8)各级农情报告员有关农情调查报告技术性的请示及查询事项,可直接向农林厅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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