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一类农业合作社财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0页(326字)

法国《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类)》第7章中规定:(1)农业合作社必须根据《商业法典》的规定建立账务并进行资产清点。(2)每一财政年度结束时,董事会需编制财务清册、一本经营账、一本损益账、一本资产负债表。董事会需向全体社员写出本年度合作社经营情况报告。(3)向社员大会报告的资产账目应符合农业合作社最高委员会和全国财会委员会批准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业务之外带来的利润分配给社员。(5)年终纯盈余中应提取1/10作为合法的储备金。(6)当经营账出赤字时,经董事会决定,可从备用金中提取来弥补。(7)5年内没收回的一切利息归国家所有,但不入债务更新往来账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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