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和检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29页(525字)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其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负责。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组织承办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及时向有关代表征询对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意见。对代表不满意的答复件,需要重新作出答复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对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出现的相互推诿、敷衍塞责现象或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无理指责、变相反驳以及打击报复行为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批评或质询,并根据情节责成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包括会前统一视察中征集的)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办理情况的报告,接受审议,并要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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