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振兴基金形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8页(533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1)家畜屠宰场之经营者,须在不超过价款2%的范围内,向家畜屠宰场处理之畜产品的接收者征收农水产部长官确定和告示的附加金,并向动用、管理基金者缴纳之;乳处理场、乳加工场及兽肉加工场之经营者在接收了要处理加工之原乳或屠宰了兽畜时,须在不超过其价款2%的范围内向基金管理者缴纳农水产部长官确定和告示的附加金。(2)农水产部长官可就进口饲料原料中的必要品种制定原料别稳定基准价格,对低于其价格的进口者,可令其将进口价格与稳定基准价格之差额的全部或一部向基金缴纳;对于超过稳定基准价格的进口者,可从基金中填补进口价格与稳定基准价格之差额的全部或一部。(3)韩国马事会长须从依据本法之规定的特别积累金中向基金管理者缴纳农水产部长官规定之金额。(4)在从国外进口、贩卖肉类制品和乳类制品的业者中,农水产部长官指定之业者须从其贩卖收益金中向基金管理者缴纳农水产部长官规定之金额。(5)对于从国外进口农水产部令规定之家畜者,农水产部长官可在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差额范围内,令其向基金管理者缴纳农水产部长官规定之金额。(6)基金管理者在认为基金动用上需要时,可在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批准后,以基金的负担而借入资金。
上一篇:韩国畜产振兴基金财源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