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朝水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2页(762字)
中国唐代中央政府除了大力维护运河的畅通,保证粮食北运外,还在北方和南方大兴农田水利。唐末以后,北方屡遭战乱,人口大量南移,使南方的农田水利迅速发展。水利管理也不断加强,中央政府还颁布了《水部式》水利管理法规。现存《水部式》共29自然段,按内容可分为35条,约2600余字。内容包括农田水利管理,碾碾的设置及其用水量的规定,航运船闸和桥梁渡口的管理和维修,渔业管理以及城市水道管理等内容。其中,有关关中灌区的内容较多。例如规定郑白渠等大型渠系的配水工程均应设置闸门;闸门尺寸要由官府核定;关键的配水工程订有分水比例;干渠上不许修堰壅水,支渠上只许临时筑堰;灌区内各级渠道控制的农田面积要事先统计清楚;灌溉用水实行轮灌,并按规定时间启闭闸门等。对于灌区的机构和人员配备,《水部式》规定:渠道上设渠长;闸门上设斗门长;渠长和斗门长负责按计划配水;大型灌区的工作由政府派员督导和随时检查;有关州县选派男丁和工匠轮番看守关键配水设施。发生事故应及时修理,维修工程量大者,县可向州申请支持。《水部式》还规定,灌区管理的好坏将作为有关官吏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另外,唐代中央政府颁布的《唐律疏义》其中卷第27杂律中对水利处罚管理作出如下规定,如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务者,坐脏论,减五等。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如盗决堤防者,杖一百。其故决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脏,重者,准盗论。以故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如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者不如法,若船筏应回辟而不回辟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务者,坐脏论,减五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其于湍碛尤滩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当主司各减一等。卒迂风浪者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