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禁渔区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8页(252字)
孟加拉国《海洋渔业法》第29条海上禁渔区内禁止捕捞和疏浚等规定:(1)在第28条所宣布海上禁海区内,没有按本条得到准许的任何的:捕鱼或企图捕鱼;或疏浚、挖取沙砾、排放或堆积废物和任何其他污染物,或以其他形式干扰、改变或损伤鱼类或其天然产卵和栖息地;或在禁渔区的水面或陆地建造或架设任何楼房或其他建筑,均属违法,应被处以不超过10万塔卡的罚款。(2)渔业局长可允许做一些本条款中所禁止的事,但必须是为禁渔区的合理管理所需要或者符合第28条所提的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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