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森林防火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6页(427字)
苏联部长会议1971年6月18日批准《苏联森林防火规则》。共14部分37条。主要内容:(1)规定各部、主管部门、企业、组织和机关对所管森林的防火进行管理监督的职责权限;(2)规定企业机关和公民的权利义务;(3)对从事森林采伐的企业、组织和机关以及公民作出规定;(4)对管理铁路和公路的企业和组织作出规定;(5)对开采泥炭的企业作出规定;(6)对从事森林副业的企业和组织作出规定;(7)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和组织作出规定;(8)对管理输电、邮电和广播线路以及管道的企业和组织作出规定;(9)对从事森林勘测工作的企业和组织作出规定;(10)对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其他农业企业和组织因农业需要进行烧荒的作出规定;(11)对在森林中承办群众文化设施的组织作出规定;(12)对森林管理区作出规定;(13)对扑灭森林火灾的企业、组织和机关以及公民作出规定;(14)对违犯森林防火规则的责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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