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税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5页(310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中,对征收土地开发税作出规定:(1)土地开发者必须向主管部门缴纳开发税,并获得书面许可后,方可按本法规定进行土地开发。(2)开发税应按本法规定的比率、土地估价值的百分数缴纳。(3)如没有支付开发税情况下已经进行了土地开发,该开发税享有应付款人的土地上的第一受偿权。(4)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税的不同税率、豁免税款、缴纳程序等制定具体规定。(5)主管部门应将征收到的所有税款归入统一基金中。(6)主管部门发布的任何税收通知、警告或命令,可由该部门中任何经授权的官员代表该部门签字。(7)任何必须发送的通知或其他公文必须按本法规定发送至应接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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