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捕捞方法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8页(318字)

孟加拉国《海洋渔业法》第26条炸药等的使用中规定,任何人,除了有局长批件外,在孟加拉国渔业水域:(1)使用或企图使用任何炸药、毒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杀、炸、伤、或捕、或者以其他更易于捕鱼的方式;或(2)携带或拥有和掌握任何炸药、毒药或其他有害物质,企图将这些炸药、毒药或其他有害物质用于本条(1)项所提的目的;或(3)使用或企图使用规定中禁用的捕捞方式,在船上携带或拥有和掌握任何本法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禁用的渔具;或(4)明知或有适当的理由认为所捕的鱼是违反本法条款或其细则规定,然而却非法接受或被发现占有这些鱼都属违法,应被处以不超过10万塔卡的罚款或以鱼价的15倍或者更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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