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会总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8页(309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15条规定:(1)山林会设立总会。(2)总会分定期总会和临时总会。(3)总会由会长依据章程之规定而召集,以过半数之会员的出席而开议。(4)总会以出席会员过半数的赞成而议决;议长有表决权,并在可否人数相等时有决定权。(5)会员的议决权为一人一票。(6)会员可以同居的家属或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行使议决权。这种情况,代理人可以代理的会员数限一人。(2)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总会议决:章程的变更;解散、合并或分解;任员的选任与解任;副业计划;预算和决算的承认;总会运营上所需之契约的缔结和诸规定的制定与改废;基本财产的取得与处分;会长及干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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