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会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8页(255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12条规定,山林会的章程中必须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宗旨、名称和区域;(2)事务所的所在地;(3)有关会员的加入、退出或除名的事项;(4)有关总会、总代会及干事会的事项;(5)有关任员的事项;(6)有关财务、会计及费用负担的事项;(7)有关事业的事项;(8)有关解散、合并或分解的事项;(9)有关章程变更的事项;(10)其他必要事项。山林会的章程中可对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设立征收过怠金的规定。章程的变更未得到市长、郡守的认可,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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