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饲料残渣进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0页(228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1)饲喂用的残渣是指残羹剩饭、屠宰动物的下脚料以及用于饲养农场动物的肉、肉制品、奶制品、蔬菜、铃薯和水果等。(2)禁止进口饲养动物用的残羹剩饭、屠宰动物的下脚料以及用于饲养农场动物的肉、肉制品、奶制品、蔬菜、马铃薯和水果等残渣。(3)在特殊情况下,为饲养动物而进口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的和铁路餐车上的残羹剩饭,联邦兽医局与有关州兽医协商后,可例外地同意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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