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马牛羊制品进口包装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0页(209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1)进口的每件肉品,包括脏器,像原产地证书和相应的肉品监察证书一样,应具有原产地肉品监察部门的印记或相应的商标。(2)印记或商标应标明屠宰场或加工车间的官方编号。(3)如在外包装上或包装内有商标,则去骨肉上可不带商标。(4)去骨肉和脏器应用整包装进口。(5)作为发运的容器,应标明屠宰场和加工车间的官方编号、屠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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