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动物过境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9页(667字)
瑞士联邦政府制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中,对动物过境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各种动物过境应持兽医局许可证;全批过境动物应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证书;各种动物过境应接受边境兽医检查;空运动物过境时,如过境动物在指定国际机场停留不超过48小时,可不要求任何许可证和证书;狗和猫经铁路过境,无须接受边境兽医检查。(2)准许过境的动物应从出境海关考虑,经最短路线运输;任何本地动物不得同外国动物混运;牛、绵羊、山羊和猪等各种动物的过境只能经铁路或飞机。(3)若动物未经边境兽医检查,边境兽医所机关受权监察过境动物是否按动物保护的规定运输。(4)动物和其他可能作为传染病病原的传播媒介的物品的过境应在排除一切传播动物流行病的情况下进行;边境兽医所机关受权按上述规定对过境产品进行调查,监督遵守兽医法各项规定的行为。(5)过境时作为边境兽医检查对象的产品在进入自由港货栈之前也应接受检查;当过境产品应出示证书时,驾驶员也应向边境兽医所机关递交一份证明在原产地没有动物流行病的证书;为了监督动物流行病,入库于自由港的产品应置于联邦兽医局和边境兽医所机关的监督之下;当对肉类实施监督时,严禁伪造原产地和各项标记来改变商品及其包装;进库的肉和肉制品只有经边境兽医所机关准许并在其监督下才能分割,在改变包装或标记以及其他类似的改变时也应照此办理。(6)发放过境许可证取决于如下条件,即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家的兽医部门应无条件地在边境接受这些动物或动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