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5页(862字)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收集的各种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确定其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审查判断证据既要对每一证据深入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和有多少证明作用,更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考察,对比分析,查明它们之间有无矛盾,能否互相印证,是否彼此协调,根据它们能否对案件事实作出无可辩驳的惟一结论。在对证据进行逐个审查时,既要从其来源方面,查明它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合法等,又要认真研究其内容,弄清它是否合理,有无矛盾,与案件事实有何客观联系,能证明哪些案件事实。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既应重视发现矛盾和正确解决矛盾,防止为证据之间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表面一致、吻合所迷惑,又应研究能否根据它们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结论,即作出认定犯罪结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完全依据间接证据定案时,更要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能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或标准是划分不同证据制度的依据。在各国现行的证据制度中,一般都以自由心证作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或标准,对证据的证明力,完全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自由地作出判断。在我国,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一直强调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作出的结论经得住检验,所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或标准,可简称之为“实事求是”或“实事求是的客观验证”。

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因为收集归案的各种证据往往有真有假,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更是各种各样,有多有少,有远有近,稍有不慎,就可能误断,导致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结论。如果审查判断证据出了错误,收集证据阶段的工作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因此,无论办理任何案件,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都必须深思熟虑,谨慎从事,严格遵循思维的规律,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防止主观主义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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