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5页(560字)

司法人员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证据的真伪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或有罪无罪的证据制度。它是外国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早确立的一种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大陆的奴隶制国家和中世纪前期的封建制国家。根据神示证据制度来辨别证据特别是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并据以认定案件事实,裁判案件,从审判方式上讲,就是神明裁判。所以,神明裁判就是根据神示证据制度的种种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的。神示证据制度是在把神奉为无所不知,神意即体现公平与正义的观念下,要求司法人员根据神意来解决当事人和证人陈述的真伪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裁判案件。实行神示证据制度的国家所确认的显示神意的方式,有对神宣誓;水、火考验(即水审、火审);司法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等。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迷信作基础,是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到封建君主专政时期,就为法令证据制度所取代。

我国奴隶制王朝实行的证据制度,强调“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比较重视与案情有关的客观材料,要求司法人员“惟察惟法”,据证推断。虽然当时也有利用占卜方法来取舍证据的,如《尚书·洪范》中说:“稽疑择……作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但仅系个别借神意决疑难的情况,因而就整体来说,不属于神示证据制度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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