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7页(492字)
1995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知规定:(1)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项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2)认真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建章建制;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协调和指导。(3)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4)对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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