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93年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7页(262字)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任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同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农业法中,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向承包者提供生产服务、发展社会化服务事业、发展乡镇企业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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