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91年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7页(249字)

1991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叫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都要逐步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业承包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搞好集体积累,充分发挥其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可以交叉兼职,减少补贴干部职数。同年5月10日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村合作经济组织财政制度(试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