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地用途改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2页(200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34条规定,农用地使用者在下述情况下以及在法律或以法律为基础的条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把土地使用于其他目的而不用于农业生产:如果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城市建设计划或代替该计划的区议会的决定,该土地可以使用于此种目的。第35条规定,凡农用地用于其他目的而不用于农业生产时,应注意把产值较少的农用地用于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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