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灌溉农地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5页(175字)

南斯拉夫《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3章关于水利灌溉系统地区农用地的使用中规定,灌溉系统地区农用地采用现代农艺措施,根据土壤改良工程投资进行耕作;如公民所有的农用地不根据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使用土地,可对该土地进行为期5年至10年的强制管理;水利灌溉系统地区的一切农用地使用者,均有使用该系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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