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工作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1页(334字)

中国1999年气象法第3条规定:(1)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4)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4条规定,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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