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用水户联合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0页(440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从同一水源取水和属同一水权范畴的所有用水户及其所辖水资产应组成一个用户联合会。如水源主要用于灌溉,则称灌溉委员会。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联合会可按集体用水的用途定名。联合会的组建法规应由用水户自己编订和认可,但须报流域机构审批。联合会的会规应规定联合会的组织机构,及提出用水所需水利设施的使用规则。流域委员会不可能拒批联合会会规;在不预先向国务委员会咨询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提出增补意见。(2)地表水用户委员会和地下水用户委员会有共同的用水利益,可以组成一个总的维护权益委员会。(3)一些个体用户和联合会也可以通过协议建立用水户集中管理机构来维护他们对第三方的权益,规划和监督水权的协调。(4)只要公众利益要求采取这种行动,流域机构即可施行组建某种形式的联合会和上述集中用户管理机构。(5)只要用水形式、情况或性质处理得当,或者参加的用户很少,联合会也可以另作具体安排,但这种情况须经流域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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