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会任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8页(356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18条规定:山林会设下列任员:(1)会长1人;(2)干事若干人;(3)监事2人。会长、干事和监事为名誉职务,由总会从会员中选任之。会长和干事不得兼任会的监事或职员,监事不得兼任会的职员。第19条规定:(1)会长和干事的任期为5年,监事的任期为3年。(2)会长和干事违反法令或章程,或者违反总会、总代会或干事会的议决时,可以用总会议决解任之。(3)任员在其任期中被解任时,应该立即补选。这种情形,新补选之任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余任时间。第20条规定:(1)会长代表会统管业务,并担任总会、总代会或干事会的议长。(2)干事协助会长执行业务,会长有事不在时或者阙位时,由会长指定的干事代理其职务。(3)监事监查会的财产和业务执行状况,并向总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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