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5页(1241字)
仲裁机构按照仲裁规则,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按仲裁裁决的内容和效力来划分,仲裁裁决可分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中间裁决是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一阶段,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中的某个问题所作出的暂时性裁决,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进一步审理案件和作出最终裁决。部分裁决是在仲裁过程中,争议事项已部分审理清楚,仲裁庭在整个案件审结之前而对该争议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所作出的终局性裁决,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案件其他问题的继续审理。最终裁决是在争议事项已全部查清,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全部事项所作出的终局性裁决。
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或仲裁机构在法律或仲裁规则中都要求仲裁裁决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裁决书得由仲裁员签署,只有符合形式要件的仲裁书,才是有效的。仲裁裁决的内容通常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仲裁裁决书通常得说明下列情况: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和仲裁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仲裁协议和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争议事项的性质,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的情况,裁决的理由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最终裁决通常应当在案件的最后一次开庭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该期限的长短,有的仲裁机构是依法律或仲裁规则的规定,有的仲裁机构则允许由当事人依一定规则在协议中约定,个别国家的法律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则没有具体要求。
仲裁裁决依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录在案卷中。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还规定:若仲裁庭不能取得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仲裁裁决是有效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通常都是终局的,其产生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事项被解决,仲裁协议失去效力;第二,仲裁机构、当事人及有关司法机关均应承认裁决的内容;第三,义务人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予以办理。
世界上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裁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更正或修正。仲裁裁决的更正是针对裁决书中计算错误、抄写或打印以及类似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仲裁裁决的修正是针对裁决书中陈述不清、词不达意以及类似不足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在某些情况下,仲裁裁决的修正,是通过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书的解释来予以实现的。此外,若裁决书遗漏了仲裁申请的有关事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追加裁决。对仲裁裁决的更正、修正、解释和追加,均构成原仲裁裁决的组成部分,与仲裁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