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地税收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8页(339字)

印度1949年宪法规定,自治地区和邦议会拥有确定和征集土地税的权力。各邦政府负责土地税、土地税的确定和征收、土地档案的保管、为土地税与地权档案而进行的调查、土地税的让渡;负责征收农业用地的继承税;负责征收农业用地的地产税。各邦制定了相应法规。如《中央邦土地税法规》(1959年)、《喀拉拉邦土地税法》(1961年)、《曼尼普尔土地税与土地改革法令》(1960年)、《特里普拉土地税与土地改革法令》(1960年)、《西孟加拉邦土地所有税法》(1979年、1981年)等。另外,根据印度税法规定,由联邦政府征收的与土地有关税种是,土地价值税。联邦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土地价值税、土地捐、土地增值税。还规定,对农业用地不征联邦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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