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环保许可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8页(312字)

瑞典《环境保护条例》规定:(1)进行须经许可的建设或其他活动的,必须在获得许可以前的适当时间向郡行政委员会咨询如何适当履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协商的义务。(2)对发放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关于一项申请是由本部门自行审查还是转交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决定不得起诉。(3)发放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报刊上公告通知会议或审查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许可申请人和提供文件的其他有关人员。(4)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寄送国家环境保护局或市政委员会。许可证委员会应当将此类决定寄送郡行政委员会。许可决定通知书也应当寄送给其他已参与过协商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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