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饲养动物产品进口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5页(239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1)进口用于狗和猫的食品的肉和动物产品,应取得兽医局的许可证。(2)饲养动物用的马肉、牛肉、山羊肉和猪肉应随附证明,证明动物产品中没有动物流行病。(3)整批进口货物应接受边境兽医检查。(4)以罐头、零售包装或运输专用容器等形式进口饲养动物用的动物性产品时,应当在外包装上清晰地、不可淋洗地用德文、法文或意大利文书写上制作商姓名、地址和原产国、货名、能明显地识别为动物食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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