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贸易联合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7页(239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27条之十三规定,联合成员不得将在贸易联合的章程中规定的与有关出口或进口的货物同类的货物作为与有关该出口的发送地同一的地区作为发送地而出口或将与有关该进口的装货地同一的地区作为装货地而进口。但依业务方法所定接受贸易联合的委托后出口或进口的场合,不在此限。第27条之十四规定,贸易联合不得从联合成员以外者购入贸易联合应出口的货物,或将贸易联合进口的货物卖给联合成员以外者。但在经过大会议决的场合,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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