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贸易联合章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7页(401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27条之10规定,贸易联合的章程至少须规定下列事项:(1)事业;(2)名称;(3)事务所的所在地;(4)关于作为联合成员资格的规定;(5)关于联合成员加入与退出的规定;(6)出资一股的金额及其缴纳方法;(7)出资的总股份数;(8)关于分担经费的规定;(9)关于剩余金处理与亏损处理的规定;(10)准备金金额及其积存方法;(11)关于联合成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12)关于执行事业的规定;(13)关于负责人的规定;(14)关于会议的规定;(15)关于会计的规定;(16)公告的方法。在前项第1号的事业,须记载贸易联合出口或进口货物的种类及发送地或装货地。第15条第2项的规定准用于贸易联合的章程。第27条第11项规定:(1)章程或业务方法的变更,除非取得通商产业大臣的认可则不生效。(2)第27条之九第三项的规定,准用于前项认可。
上一篇:日本贸易联合原则立法
下一篇:日本贸易联合禁则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