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99页(372字)

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侦查人员对与现场勘查有关的事务的安排、处置。主要包括:①撤销现场保护。即通知事主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重要物品要向事主当面点清。杀人现场可以让死者的家属、亲友将尸体火化或掩埋,如果没有亲属,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同民政部门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处理。②运送有关痕迹、物品。即对于提取的有关痕迹、物品,要妥善包装、加封和运送,防止损坏和丢失。如果现场上有些物品需要提取,应当给物主开具收据;如果是贵重物品和内部机密文件,应当由县公安局长、城市刑事侦查处、(科)队长以上干部批准后,才能提取。③处理监视和扭送的人犯。即对于在现场保护和现场勘查过程中所监视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和群众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进行适当的处理。需要对其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时,应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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