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99页(528字)

对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及其他遗留有与该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处所的查考。包括现场勘验、现场访问、现场讨论三方面内容。通常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执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勘查证;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普通公民作为现场实地勘验的见证人;必须正确地组织领导;遇有某些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如急救人命、排除险情、排除交通障碍、搜查、扭送、追缉堵截犯罪人、控制赃物等;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现场勘查纪律。现场勘查的任务是:判明事件的性质,决定立案侦查或不立案侦查;发现、收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判断犯罪人的个人特点,确定侦查范围。现场勘查必须制作记录,其中有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访问记录和采取各项紧急措施的记录。现场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结束后,勘查的指挥人员要就地召开临场会议(见证人不得参加),对事件的性质、案情及应采取的措施进行讨论。现场勘查结束时,要对现场是否需要继续保存或部分保存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提取的有关痕迹、物品妥善包装、加封、运送。对于提取的有关物品,应给事主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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