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98页(711字)
在保护和勘查杀人、投毒、燥炸、放火等案件现场的过程中,遇有人命危急和其他险情时,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一般包括:①急救人命。保护或勘查人命案现场时,遇有人命危急,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急救。急救人命,既适用于被害人,也适用于受伤的犯罪分子。一般做法是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急救或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但要注意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并要标明受伤人的原来位置和姿势以及有关物品的本来状态等。对于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要在急救的同时抓紧询问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特别是强奸杀人、抢劫杀人等案件更要抓紧询问,想方设法让被害人提供凶手的情况。事实表明,被害人在没有完全失去知觉之前,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的线索。对于受伤害的犯罪分子也要设法救活,这既符合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也便于澄清案情和扩大线索。但应严密监视,防止发生其他意外。②排除险情。勘查爆炸、放火、触电等案件现场时,遇有爆炸物品、危险建筑物或正在蔓延燃烧的火苗、拉断的电线等,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排除险情,避免继续造成灾害。在排除险情时,要尽量使现场变动的范围缩小,并记明现场变动的情况,在扑灭火情时,还要注意观察、记明最先冒烟的地点,烟雾和火焰的颜色,当时的风向和火势等情况,以便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分析研究。③排除交通障碍。发生在铁路道轨内、城市的交通要道和城镇繁华地区街道上的杀人、自杀或破坏案件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将尸体和有关物品移到安全地方,排除交通障碍。同时要详细记录变动情况,以便勘查时分析研究。有的案件,如果客观情况允许,也可以将现场暂时封锁起来,待把现场中心和现场其他情况拍照后,再将尸体和有关物品移出进行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