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环境保护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9页(392字)
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第2章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根据地区特点和性质,保持和提高土壤的生产能力,采用防止自然力量损害的土壤保护方法、手段和设施,必须合理选择和采用种植项目和种植方式;必须保护地上和地下水源以及水源的河床和沿岸,禁止感染和污染水源,建立保护区域或者防护圈来保护水上设施、工程和设备,以保证饮用水和医疗用水的数量和质量;必须禁止污染空气;必须保护生物界,禁止以危害和灭绝植物种类和品种的程度或方式收集和破坏各种植物,禁止损坏有利于土壤的植被,禁止捕捉和毁灭能保证水源自然净化的生物;必须保护森林,森林总面积不能减少,不许危害或破坏森林的安全,不许以堆放垃圾和其他方式污染森林,禁止损害和毁灭宣布为受保护的植物和动物;必须保护受到环境保护的自然风景、地区和物体免受各种危害其存在的或者受到侵犯的影响;必须保护居民区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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