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林道开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3页(220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21条规定:(1)林道由买入者开设,对年期卖出林地,可以让《建设业法》规定的建设业者承包施工。(2)林道的设计、监督及竣工检查,可由得到《建设业法》第17条规定之执照者实施。(3)竣工后到返还合同保证金时为止的破损林道修复,由买入者负担。但是,认为灾害是由于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的理由所致时,可以例外。(4)返还合同保证金解除合同时,有关林道的一切权利归属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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