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海绵渔业采集特许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7页(212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7条第39款有特许权的人员中规定,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将在菲律宾领水从事捕捞,采集海绵的特许权授予下列人员:菲律宾或美国公民;根据菲律宾法律或美国及其所属各州的法律正式注册或进行合作的团体和公司;被授权在菲律宾群岛从事交易的团体或公司;上述团体或公司的股本或股权中至少有61%完全属于菲律宾或美国公民,或者在法律上授予菲律宾公民类似权力的国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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