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猪类提交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7页(584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从新西兰进口猪只必须具备下列证明并递交给主要检疫官员:(1)畜主报告应说明如下:猪只在运出前6个月一直养在新西兰;此期间猪只无疫病,并没曾与病畜接触过;运出前14天做过猪布氏杆菌病血检。如果猪只是进口新西兰的要有出口国证明及日期。(2)经兽医证明在运出前14天做过猪布氏杆菌病凝集试验为阴性。(3)具有政府兽医签发的猪只健康证明书,并证实符合本规章中本条(1)节。从北爱尔兰共和国进口的每一头猪应递交给主要检疫官员如下证件:(1)畜主报告:猪只出生于爱尔兰共和国或北爱尔兰并没运到过其他国家;猪只健康并未与病猪接触过;运出前14天作过布氏杆菌病血检。(2)具有被批准兽医的关于运出前14天布氏杆菌病血检阴性证明书。(3)政府兽医证明书。(4)运载猪只的船顺英国港口停泊期间有被批准的兽医证明书,证明猪只是在英国农渔业部的官员的监督下隔离的。(5)运往澳大利亚的家畜若运到英国时,应有英国政府兽医证明书证明:家畜抵达英国时在英国农渔业部控制下直接运到检疫站;运到检疫站的家畜14天期间,到期未能运出时应留在检疫站;从英国采购的饲料或垫草应被证明该地区运出3个月前未被口蹄疫污染过。(6)应有北爱尔兰或爱尔兰共和国口岸官方兽医的证书,如在英国停泊时应有英国的官方证书,证明家畜是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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