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森林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4页(768字)
巴西《森林法》第26条规定,下述情况构成刑事犯罪,判处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按当时当地的最低工资1倍至100倍处罚金,或同时判刑和罚金。(1)破坏或损害永久性保护森林,包括正在培育中的森林;或违反本法规定,滥伐森林;(2)未经主管当局批准,在永久性保护森林中伐树;(3)未持主管当局发给的许可证,携带武器、物资或工具深入永久保护森林中的禁猎区打猎,或收集林产品和副产品;(4)给国家、州和市(县)自然保护区以及生物保护区造成损失者;(5)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在森林和其他植被区,以任何方式取火者;(6)在森林或其他植被区,生产、出售、运输或投放能引起火灾的气球的;(7)妨碍森林和其他植被的自然繁殖或为其设置困难的;(8)在采购木材、木柴、木炭或其他林产品时,未持有关当局颁发的对全程时间或储存有效的许可证的;(9)未把过期作废的林产品许可证,或林产品已交给用户后的许可证退还有关当局者;(10)在把林产品或木炭用作燃料时,未使用防火设施防止火星乱溅可能引起森林火灾者;(11)放牧或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阻止其牲畜进入特殊保护的森林中者;(12)以任何方式,毁灭、损伤或践踏在公共场所的或他人拥有产权的观赏植物或禁止砍伐的树木者;(13)未经事先批准,在公共林区或永久性保护林区开采沙、石、石灰或其他矿产品者;第31条规定,除刑法和刑事处分法规定的惩罚外,下述情况加重处罚:(1)在种子成熟或植物培育期间,在夜间、星期日或节假日,在旱灾或水灾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2)对永久性保护林或其林副产品进行的违法活动。第32条规定,违反本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文件和法令的应受惩罚的行为在无人起诉时亦应惩处,即使是在对私人财产造成损害时,只要遭受损害的财产是森林和其他植被或劳动工具,也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