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林业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4页(428字)
马达加斯加1960年《森林法》规定,对故意破坏森林及火灾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5万-30万马达加斯加法郎(1美元约折合3718.6马达加斯加法郎)不等的罚款或6个月-36个月的监禁。居住在水系周围的居民开发未明确归属的土地时,土地所有者应当负担地界划分的所有费用。村落团体或村民有监视破坏森林和点放野火的义务。在森林遭破坏的地区,居民团体有权力要求各地从事林业、土壤保护活动的机构依法对破坏私有林者处以2年-5年的监禁;在造林地附近放火者同样给予适当惩罚;在国有林周边放火者处以3年-10年的监禁,若无法确认嫌疑人时,则由离现场最近的团体承担1.5万-30万马达加斯加法郎罚款或派人完成相当于罚款额的劳务。法律还规定,开发森林必须持有治水森林局发放的一年期采伐许可证,但发证前营林局长要派专人到现场勘察。在距高速公路50米以内或距灌溉渠10米以内的地区禁止垦殖和采伐,有义务在界地营造10米宽的防火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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