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森林处罚扣押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4页(246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65条规定,根据本法第64条之规定已经扣押的林产品和其他财产的主人被认定无罪或者撤销了对其提起的讼诉,总监督官应立即发还本人被扣押的林产品和其他财产。总监督官确信其主人无法找到或者其不愿意收回被扣押的林产品和财产的,得由总监督官处理这些林产品和财产,并将处理所得价款作为森林收入。第66条规定,共和国对扣押或保存过程中该财产造成的毁损概不负责,林务官、警官对此类毁损亦不负责;但是,由于疏忽、恶意或欺诈原因造成的毁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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