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2页(1116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补偿决定或强制性补偿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案件。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或者当事人因公共设施或为社会公益而遭受一定损害时,行政机关为弥补其损失,依法对其给予的经济补偿。例如,国家进行的征地拆迁,显然也会给当事者造成一定损害,但该行政行为合法,故而要对当事者给予一定的补偿。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不同,二者间主要区别在于:①行政补偿是因合法行政行为而发生,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法行政;②行政补偿属于补救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积极的义务,而行政赔偿则是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而由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③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一般仅限于对当事人受到的财产方面的损害予以经济弥补,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方式则要宽泛得多。行政补偿费用的支付及其标准,须法律、法规具体作出规定,行政补偿亦应依法进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补偿法。补偿方面的规定还仅仅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甚至于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之中。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行政补偿引起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该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补偿法律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调整政府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补偿决定,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这种强制性补偿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补偿亦有差异。强制性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以其单方性行为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补偿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这种决定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称之为强制补偿决定。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事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上述所列举的裁决,都属于强制性补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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